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897號
聲 請 人 陳姿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俊奕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聲請金額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與本票總額不符)。
㈡確認票號AA236878、AA236874本票之請求金額各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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