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77號
聲 請 人 張紋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欣汝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㈡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聲請事項內容與附表不一致)。
㈢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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