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7989,2017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7989號
聲 請 人 張維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何逢成、張麗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相對人二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請求金額為80萬元是否有誤?(因與二張本票總金額90萬元不符)倘無誤,請陳報各本票之請求金額。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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