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030號
聲 請 人 李定曆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劉峻倫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
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票號WG4709892號之本票原本一紙。
㈢確認附表中票號WG4709883號本票之發票日正確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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