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8065,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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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065號
聲 請 人 張卯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志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四張本票提示日各為何?㈡確認附表所示本票票號是否有誤?若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㈢確認相對人姓名為「莊志恆」或「莊志恒」,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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