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票,8085,2017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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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085號
聲 請 人 蔡忠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楊敏男、楊振豪、許淑芬、楊耀堂准予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區分二張本票發票人為何?

二、確認附表票號CH677978本票(金額5萬元)之發票日及到期日之記載為「106年」是否有誤?

三、確認票號CH677978本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是否為106年8月19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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