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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157號
聲 請 人 許志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芮蓁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提示日為何?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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