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票字第8213號
聲 請 人 黃士昌
聲 請 人 黃琪玫
兼代理人 黃士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茂雄、許嘉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人之姓名究為「黃琪玫」或「黃琪玟」?並提出釋明文件。
(因與本票受款人黃琪玟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