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聲,1849,2017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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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
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
代 理 人 徐克銘律師
相 對 人 巫青𣔄
相 對 人 黃梅
相 對 人 江啟文
相 對 人 黃育達
相 對 人 陳玫妗
相 對 人 王鳳娟
相 對 人 陳志源
相 對 人 游秋美
相 對 人 王秋福
相 對 人 嚴謹生
相 對 人 楊江麗玉
相 對 人 陳秀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附表「應負擔金額」欄所示之各該金額,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上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另按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5%,是為前開所稱之法定利率。

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

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2條亦定有明文。

另按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為確定費用額之裁判時,除前條第2項情形外,應視為各當事人應負擔之費用,已就相等之額抵銷,而確定其一造應賠償他造之差額。

民事訴訟法第93條亦有明定。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經本院以102年度重訴字第621號判決,聲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訴訟費用由相對人分別依該判決附表四「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餘由聲請人負擔。

聲請人及相對人王秋福、嚴謹生就其敗訴部分,未提起上訴,已告確定;

相對人巫青𣔄、黃梅、江啟文、黃育達、陳玫妗、王鳳娟、陳志源、游秋美、楊江麗玉、陳秀枝就其敗訴部分提起上訴,相對人巫青𣔄於提起上訴後撤回上訴,業已確定,另相對人黃梅、江啟文、黃育達、陳玫妗、王鳳娟、陳志源、游秋美、楊江麗玉、陳秀枝部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重上字第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由相對人按該判決附表四所示比例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三、本院前於民國106年9月18日發文通知相對人於收受通知後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相對人逾期仍未提出,是本院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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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  算  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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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  │ 金  額 (新台幣)│   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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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707,552元         │聲請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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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定費    │28,450元          │聲請人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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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            │736,00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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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後附表「應負擔金│
│額」欄所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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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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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相 對 人│訴訟費用負│應負擔金額        │
│號│        │擔比例    │(單位:新臺幣,元│
│  │        │          │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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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巫青𣔄  │ 21/1000  │          15,45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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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黃梅    │ 18/1000  │          13,24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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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游秋美  │ 47/1000  │          34,59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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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江啟文  │ 38/1000  │          27,96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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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黃育達  │ 28/1000  │          20,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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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陳玫妗  │ 17/1000  │          12,51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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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王鳳娟  │ 25/1000  │          1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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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陳志源  │ 59/1000  │          43,4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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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王秋福  │ 25/1000  │          18,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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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嚴謹生  │ 51/1000  │          37,53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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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楊江麗玉│ 30/1000  │          22,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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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陳秀枝  │ 27/1000  │          19,8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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