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090號
聲 請 人 何玉霜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三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展延清算完結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五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三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嗣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依法應於民國106年10月24日清算完結,因該公司各股東股權及股款尚未釐清,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81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7年4月24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