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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曾柏憲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好東香股份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
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
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好東香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尚有前年度決算申報尚未核定,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成清算程序,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106年度司聲字第775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107年5月6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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