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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2273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代 理 人 蔡坤儒
相 對 人 宏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志鵬
相 對 人 張志彬
相 對 人 謝麗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總則篇,於依同法規定之聲請事件,亦有適用。
次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之規定,聲請法院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上開法條所指法院,依通說係指命供擔保之法院而非指提存法院(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返還本院106年度存字第1699號之擔保金,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假扣押裁定影本及提存書影本所示,該擔保提存事件之命供擔保法院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是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應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返還擔保金,始為合法。
本件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所為聲請,顯有違誤。
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如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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