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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10號
聲 請 人 陳聖諺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治鈞、廖隆吉、林秀真間就返還擔保金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相對人廖治鈞、廖隆吉、林秀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
或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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