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聲,827,201705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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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27號
聲 請 人 連珮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連吉詠即Defretiere Guillaume准予返
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如相對人之戶籍址與存證信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存證信函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

或提出已向相對人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存證信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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