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聲,836,201705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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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林建彰
相 對 人 尚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舜倫
相 對 人 葉連成
相 對 人 葉金課
相 對 人 沈雪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壹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

依前開規定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等即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657號判決被告敗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人連帶負擔,而告確定在案。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事件卷宗審查,本件訴訟費用聲請人預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19,976元,是本件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19,976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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