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聲,845,2017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45號
聲 請 人 李灑卿
上列聲請人因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
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七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六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靖紘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固定資產及債務尚未了結,致無法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司字第285號呈報清算人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6年11月6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