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聲,851,201705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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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51號
聲 請 人 蔡皆通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凱昕生技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相對人凱昕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催告相對人凱昕生技有限公司行使權利之證明。

如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與催告函上收件人地址不符,請一併提出該催告函確已由相對人親收之證明。

或提出已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催告函及雙掛號送達回執。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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