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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71號
聲 請 人 中華成長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臺
相 對 人 游水源
相 對 人 林鳳余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將債權讓與之事通知相對人,欲將存證信函寄送予相對人,詎相對人戶籍已遭遷至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致有不知相對人居所之情事,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二、按依民法第97條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
再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準用之。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相對人設籍於臺北市松山區戶政事務所,有相對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即應向相對人最後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之,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66條、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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