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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890號
聲 請 人 張江碧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順晟工程有限公司間就返還擔保金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出相對人順晟工程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有無向相對人之公司登記地址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址催告行使權利之證明。
(三)兩造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成立和解之案號及文書。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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