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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87號
聲 請 人 蔡智慧
上聲請人因智駿國際光電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三十日止完結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智駿國際光電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因該公司帳載資產尚未處理完畢,致清算期間內之收支表及損益表,未能如期於清算截止日106年5月31日之期限前編妥,送交各股東,請求承認,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院105年度司聲字第180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6年11月30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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