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字第998號
聲 請 人 聯盛財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巫彥湧為公示送達事件,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末之簽章(不得以彩色影印代替)。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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