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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繼字第12號
聲 請 人 張集榮
上列當事人聲明繼承被繼承人張紹伯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親筆簽名或蓋章之聲明繼承狀。
二、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海基會認證之聲請人大陸地區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三、被繼承人張紹伯與聲請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四、被繼承人張紹伯探親照片、探親時間及祖譜資料。
五、被繼承人張紹伯及聲請人之入出境資料。
六、陳明聲請人如何知悉被繼承人張紹伯死亡及提出相關證據。
七、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八、被繼承人繼承系統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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