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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聲繼字第2號
聲 明 人 劉人豪
代 理 人 屈仁鳳
複 代理人 王瑞甫律師
上列聲明人聲明繼承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聲明人親筆簽名與委託書簽名相符之聲明繼承狀。
二、經大陸公證機關公證、海基會認證之聲明人之大陸戶籍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居民身分證)。
三、被繼承人與聲明人間書信往來及可明確辨識兩造之合照照片資料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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