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司財管,5,201711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
抗 告 人 王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8992
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106年度司財管字第5號選任
失蹤人財產管理人事件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於 106年10月16日收受。
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 1千元,抗告人尚未繳納,故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本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幸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 日
書 記 官 黃珮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