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國,5,2017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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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國字第5號
原 告 陳志道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執行中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中市政府建設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7日以106 年度補字第663 號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24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明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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