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婚,167,20170526,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67號
原 告 許政威
送達代收人 葉淑燕
被 告 陳冬美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家事訴訟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06年4月18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是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