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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婚字第175號
原 告 杜可薇
被 告 張世鴻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兩造於民國105 年10月5 日結婚,但因被告係在網路上騙婚,除原告受害,另有多人受害,被告復向原告借貸新臺幣10萬元。
詎兩造結婚當天,被告即不見人,至今為止,行蹤不明,被告又傳其與其他女人曖昧之對話給原告,致原告受有精神傷害,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5款、第2項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准予兩造離婚等語。
二、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
次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有明定。
三、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後,兩造業於105 年10月27日兩願離婚,並已辦畢戶籍登記,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據上,兩造既已辦理離婚登記,則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判決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顯無理由,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莊嘉蕙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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