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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196號
原 告 蘇謹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蘇娜妮間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起訴之離婚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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