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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303號
原 告 邱秀絹
訴訟代理人 陳偉展律師
被 告 姚珮萱
張祐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7日下午3 時50分,在本院第35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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