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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婚字第563號
原 告 馬苡薇
被 告 賀培智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第九十七條分別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非訟事件法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即屬起訴程不合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依法裁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九月四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清單在卷可參,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第九十七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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