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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救字第60號
聲 請 人 陳鈺懃
相 對 人 李甄凌
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代墊扶養費用與停止親權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用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31號)與停止親權等事件(本院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32號),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決定准予法律扶助在案,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
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
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基本生活之需要,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定有明文。
此一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準用於家事訴訟事件。
又上開規定,得類推適用於家事非訟事件(最高法院101年度第7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及低收入戶證明書為證,復查無聲請人有其他不符法律扶助要件之情形。
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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