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家簡,18,201705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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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簡字第18號
原 告 林旭
代 理 人 許博堯律師
複 代理人 林蕙姿
被 告 張林麗規
張林靜靜
張林妙節
林黃美枝
林胤強
林胤正
林克新
陳林文珠
張明容
張冬錦
張春錦
張振仁
劉林逸珠
林弘基
林美根
楊貽雯
楊佳霏
林慧卿
林弘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五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伍柒拾捌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捌仟伍佰柒拾捌元」。

理 由

一、按家事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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