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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聲字第36號
聲請人 即
程序監理人 秦燕
關 係 人 財團法人瑪利亞社會福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莊宏達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廖秀鑾之程序監理人,聲請就本院102年度監宣字第774號監護宣告事件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之報酬核定為新臺幣捌仟元。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經本院以102年度監宣字第774號民事裁定,選任為受監理人即該案相對人廖秀鑾之程序監理人,聲請人已依法執行程序監理人之職務,即訪談當事人並完成訪談報告及出具意見陳述書。
爰依法請求核定報酬等語。
二、按法院得依程序監理人聲請,按其職務內容、事件繁簡等一切情況,以裁定酌給酬金,其報酬為程序費用之一部,為家事事件法第16條第4項所明定。
次按法院裁定程序監理人酬金,應斟酌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程序監理人執行律師、社會工作師或相關業務收費標準,每人每一審級於新臺幣(下同)5,000元至3萬8,000元額度內為之。
亦為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明定。
三、經查,前開聲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監護宣告事件卷宗核閱無訛,是聲請人請求報酬,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本院綜合前揭各情,依程序監理人選任及酬金支給辦法第13條所示之標準,參酌程序監理人職務內容、事件繁簡、勤勉程度,認聲請人之報酬金額酌定為8,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建興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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