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家親聲,382,2017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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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382號
聲 請 人 葉黛琪
相 對 人 葉佳鈞
上列當事人間免除扶養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又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一、關於扶養請求事件。

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三、關於因情事變更請求變更扶養之程度及方法事件。

四、關於其他扶養事件,家事事件法第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受扶養權利人)之住所地為桃園市○鎮區○○路○段○○○號,有全戶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附卷可參。

依上開說明,本件應專屬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未洽,爰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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