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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陳旻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于仁、陳于慈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
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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