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家親聲,954,2017110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親聲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陳旻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于仁、陳于慈間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
提起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費用新台幣1,000 元。
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慧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坤冀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