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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165號
原 告 范華榕
原告與被告邱文亮等間因返還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顏淑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督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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