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家訴,55,2017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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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55號
原 告 吳政學
被 告 賴玟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否則即屬起訴程不合程式。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於訴狀內載明請求之金額,亦未依法裁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一紙在卷可稽。

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故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五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唐敏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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