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家訴字第93號
原 告 何鳳娥
吳姵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詹閔智律師
被 告 吳青恩
訴訟代理人 黃建閔律師
上當事人間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並定於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三十四法庭續行審理。
兩造請按時到庭,並請被告本人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佩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瑞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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