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小上字第117號
上 訴 人 何英華
被 上訴人 熊貓凱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葉心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 年8月10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6 年度中小字第1589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裁判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其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
所謂判決有違背法令,乃指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為同法第468條所明定,此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為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所準用。
又依上訴意旨,足認上訴為無理由者,小額程序之第二審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亦爲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所明定。
二、本事件經原審審理結果,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經核於法要無不合。
上訴人雖以原審判決有違背法令之事由,提起上訴,惟細繹其所舉事由,均僅係就法院認定事實、審酌證據、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任意曲解指摘,原審判決並無上訴人所稱違背法令之處。
上訴人之上訴,爲無理由,且依其上訴意旨,即足認上訴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上訴。
三、本件訴訟費用額,審核卷附證物後,確定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四、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9第2款、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長宜
法 官 曹宗鼎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