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建,2,20171106,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台鋼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芳伶
送達代收人 廖敏如
上訴人與台中市政府水利局因106年度建字第2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80,51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3,81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慧貞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錫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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