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建,62,202202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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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反訴原告 張素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反訴被告名偉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20,0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9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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