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法,22,201705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22號
聲 請 人 楊緒東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五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茲因該會之捐助章程第5、9、10、15條修正變更,爰檢具財團法人台灣大地文教基金會第7屆第6次董事會議記錄、修正前後捐助章程條文、修正前後條文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文化部函等影本為證,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財團法人為他律法人,如其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保存其財產,而必須變更章程者,應先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然如係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則須取得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方得聲請該管法院辦理章程變更登記,此觀民法第59條之規定意旨自明(最高行政法院77年度判字第2069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於民國106年4月8日召開董事會議,決議修正其捐助章程第5、9、10、15條,有該次會議記錄在卷可憑,及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董事長,亦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在卷可稽。

而本院衡酌聲請人為利害關係人,其係依法聲請處分,相對人修正其捐助章程第5、9、10、15條內容屬財團法人組織之變更,亦與財團重要之管理方法有關,且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及與民法有關法人規定亦無抵觸,從而,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美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