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法,71,2017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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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法字第71號
聲 請 人 郭劉昭惠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向上社會福利基金會
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向上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向上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

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

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向上社會福利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灣省政府社會處(現改由行政院衛生福利部為主管機關)於民國64年11月14日准予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64年11月29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9 冊、第31頁第254 號)。

因捐助章程所定之財產總額有變更,為維持財團之目的及財產,乃遵照主管機關即行政院衛生福利部106 年11月20日衛授家字第1060021939號函示,提請第15屆第5 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而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向上社會福利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江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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