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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燦賢
代 理 人 張嘉麟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成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聲請消債更生事件(106年度消債更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公告之日起60日內,相對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本件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就債務人所有財產不得開始或繼續強制執行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
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
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
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前項保全處分,除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外,其期間不得逾60日,復為同條第2項前段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已向本院聲請消債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依職權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秋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吳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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