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消債清,12,2017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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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清字第12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鄭帆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黃怡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林勵之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義育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書銘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林雪娥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鄭帆竣於民國106 年3 月9 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債務人鄭帆竣自民國106 年5 月2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 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下同)1,200 萬元,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

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鄭帆竣聲請更生,前雖由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15日以105 年度消債更字第9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經債權人申報無擔保之債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3,529,737元,有各債權申報書狀及債權表在卷可憑,則本件已申報無擔保之債權總額既逾1,200 萬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債務人於106 年3 月9 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自應裁定不予認可並開始清算程序。

三、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郭妙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3 日
書 記 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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