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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84號
聲 請 人即
債 務 人 王彥鈞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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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
│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2.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3.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4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 │
│ 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
│ 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
│ 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4.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5.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6.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有租│
│ 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金繳納證│
│ 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7.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8.應補正: │
│ 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9.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5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 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10.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 │
│ 辦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 │
│ 已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 │
│ 數額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 │
│ 償) │
├───────────────────────────┤
│11.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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