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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債補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黃安妮即黃本雀即王本雀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洪主雯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民 事 庭 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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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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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
│ 覆書─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藍色紙│
│ 張)、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紅色紙張)。 │
├───────────────────────────┤
│(二)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
│ 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
│ 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至106年9月)之收入數額:例 │
│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10月至106年9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
│(三)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 │
│ 若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四)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
│ 即自104年10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 │
│ 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
│ 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
│ 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五)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0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 │
│ 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
│ 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
│ 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六)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
│(七)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房屋租賃契約書,且未│
│ 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最新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及租│
│ 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
│ 明。 │
├───────────────────────────┤
│(八)依債權人人數提出「臺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
│ 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
│ 清單、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九)應補正: │
│①須聲請人扶養者,實際支出扶養費之證明。若無法提出任何│
│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應受扶養權利人黃懿承(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近│
│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
│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十)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
│ 構(自104年10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 │
│ 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
│(十一) 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8,4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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