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TCDV,106,消債補,32,201705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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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32號
聲請人( 王淑惠即王潔芬
即債務人)
代 理 人 李國源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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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㈡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①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是否尚有其他具│
│  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
│  、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②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
│㈢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
│  自104年1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
│  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
│  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
│  ,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㈣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                        │
│  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1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㈤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
│  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㈥應補正:                                            │
│①應受扶養權利人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
│  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㈦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
│  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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