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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7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明慧即蘇美惠
代 理 人 楊永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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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1.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紅色紙張)。 │
│2.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
│3.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4月至106年4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4.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4月至106年4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配偶或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
│ 交通、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
│ 相關證明文件。 │
│5.除已陳報者外,「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是否│
│ 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
│ 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及2年間變動情形。 │
│6.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
│ 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 . . 等)?若│
│ 有,請陳報金額及債權人。 │
│7.聲請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於聲請人聲請│
│ 前二年(即自104年4月起迄今)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
│ 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
│ 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
│ 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 │
│8.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4年4月起迄今)必要支出(含膳食│
│ 、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
│ 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
│ 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9.目前職業?每月收入狀況?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
│10.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檢附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 │
│ 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 │
│ 。 │
│11.聲請人配偶及二名子女最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 │
│ 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 │
│12.陳報有無於聲請前2年內(即自104年4月至106年4月)內為│
│ 下列行為: │
│ ①無償行為或將財產轉讓他人或設定抵押或提供擔保之行為│
│ ②有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 │
│13.提出債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 │
│ (自104年4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 │
│ 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 │
│14.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36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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