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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消債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淑櫻
送達代收人 黃清正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
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法官 張國華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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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㈠協商成立後,有不可歸責於己致不能履行協商條件之事證及│
│ 自何年何月何日起不能履行協商條件。 │
├───────────────────────────┤
│㈡聲請人擔任董事之和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一│
│ 日回溯五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
│ 書及五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如無證明│
│ 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
├───────────────────────────┤
│㈢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
│ 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
│ 事項: │
│①債務人財產清單:應提出所列財產之相關證明文件。若無任│
│ 何財產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 │
│②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5月至106年5月)之收入數額:例如│
│ 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
│ 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 │
│③聲請前二年(即自104年5月至106年5月)之必要支出數額 │
│ (應扣除其他同居家屬分擔額):例如膳食、教育、交通、│
│ 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
│ 明文件。 │
│④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 │
├───────────────────────────┤
│㈣依債權人人數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
│ 債務人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債│
│ 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之繕本。 │
│ (一份送法院附卷辦理,送債權人者可用繕本或影本) │
├───────────────────────────┤
│㈤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債務人最近二個年│
│ 度之所得資料清單。 │
├───────────────────────────┤
│㈥債務人以視為協商不成立聲請者,應提出債務人向最大金融│
│ 機構申請協商之申請書及其附件(附件須含債權人清冊),│
│ 及最大債權銀行收受申請書與附件之證明(如回執等)。 │
├───────────────────────────┤
│㈦預納郵費新臺幣3,900元。 │
└───────────────────────────┘
│㈧說明本件聲請有無委請代辦業者辦理?如有,並說明該代辦│
│ 業者、代辦費用為何?另說明是否已給付代辦費用?如已 │
│ 給付,資金來源為何?如未給付或部分給付,則待清償數額│
│ 為何?(請將此部分費用列入本件債權,不宜逕為清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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